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法律依据速知

时间:2021-08-27作者:学院办文章来源:信息与电气工程学院浏览:10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法律依据速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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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疫情防控任务艰巨,形势严峻复杂。为引导群众自觉遵守疫情防控法律规定,积极支持配合疫情防控各项工作,提高全院教职工和学生的防疫法治意识,整合相关法律条文方便大家进一步知法、懂法。

1、依法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我们有哪些法律法规需要了解?

涉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规主要有《民法典》《刑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境卫生检疫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20207号)等司法解释。

2、新冠肺炎是哪一种法定的传染病?应当采取哪一种法定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卫健委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明确将新冠肺炎纳入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甲类传染病防治措施是最高、最严格的传染病防治措施。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依法实施隔离措施。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还可以根据疫情严重情况,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在疫区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直接采取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3、在新冠肺炎暴发和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新冠肺炎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4、乡镇人民政府在疫情防控中负有哪些职责?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开展下列传染病防治工作:

(一)完善有关制度,方便单位和个人参与防治传染病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活动;

(二)组织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进行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公众对传染病的防治意识和应对能力。组织开展有关传染病防治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三)加强环境卫生建设,消除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四)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置;

(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六)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七)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5、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发挥群众自治作用,实行网格化管理,协助人民政府做好下列疫情防控工作:

(一)做好从疫情严重地区返回人员情况摸查,落实“一人一册”和开展健康监测,及时报送疫情防控信息,督促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隔离医学观察;

(二)加强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人员的健康监测和管理,提供生活服务保障;

(三)动员村(社区)居民、社区社会组织、辖区单位参与疫情防控工作;

(四)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宣传教育和卫生健康提示;

(五)发挥村(社区)法律顾问作用,加强疫情防控法治宣传和法律服务。

6、医疗机构发现新冠病毒感染者时,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医疗机构作为新冠病毒感染者的最先发现者,应当果断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7、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物业服务企业有哪些职责?

物业服务企业是连接政府与居民的重要纽带,发挥好物业服务企业的作用,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十分重要。

根据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发布《物业管理区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操作指引(试行)》

的相关规定,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物业管理区域实施封闭管理,限制非本小区业主或使用人及车辆进入物业管理区域;

(二)进入办公楼前自觉接受体温检测,体温正常可入楼工作,并到卫生间洗手。若体温超过37.3,请勿入楼工作,并回家观察休息,必要时到医院就诊。

(三)积极配合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疫情联防联控工作,重点加强对疫情地区来穗人员以及家庭成员在疫情地区工作生活、近期有在疫情地区活动经历以及有疑似肺炎症状人员的观察,配合做好提醒、报告和隔离工作;

(四)协助做好特殊群体服务,在保障防护安全的前提下,与残疾人、独居老人、行动不便的住户或其他有特殊需求的住户进行定期沟通,了解特殊群体的需求和困难,及时向社区居委会和有关行政部门报告情况,协助特殊群体做好疫情防范工作;

(五)疫情期间,关闭小区会所、图书馆、棋牌室、老人活动室、儿童活动室等人员聚集场所;

(六)做好公共区域清洁消毒工作;

(七)发现病例应当立即上报属地疾控中心和社区居委会,患病人应立即隔离,在疾控部门指导下确定密切接触人员,并对相关环境实施消毒;

(八)依部署做好后续防控工作,对于已发生疫情或疑似疫情的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企业要严格遵照卫生健康部门工作要求,配合做好各类清洁消毒工作,严格按照地方政府和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有关工作部署,迅速做好隔离防控工作;

(九)加强疫情知识宣传,及时向业主宣传疫情防控要求,普及疫情防控知识。积极协助居委会和有关部门及时向业主通报疫情情况和下一步防控要求。物业服务企业通报的疫情信息必须真实准确、来源可靠,不得擅自捏造、传播不实疫情信息。

8、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快递企业应当采取哪些措施?

根据国家邮政局的相关规定,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卫生健康等部门要求,结合本企业和基层营业网点实际,细化、实化相关措施,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营业网点的寄递服务工作,保障企业员工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一)严格员工管理,员工上岗前,要准确测量体温,体温正常方可上岗,正确佩戴医用口罩;

(二)要求客户做好防护,客户进入营业网点要通过体温测试,对于未戴口罩的客户劝说其正确佩戴口罩;

(三)做好场所和物品消毒工作,各类用品用具要进行消毒,邮件快件要消毒,处理邮件快件后双手要消毒并用流水清洗,营业场所要消毒,保持通风换气;

(四)及时报告情况,正常运营的网点每天要向上级报告营业人员身体有无异常情况,如营业人员或其家属出现疑似病情,要及时安排就诊,严格遵照医嘱治疗,网点立即暂停业务。有确诊病例的,要对密切接触人群进行感染排查,并第一时间报告当地政府、上级部门和当地邮政管理部门,杜绝瞒报、谎报。

9、在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工作中,单位和个人有哪些义务?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单位和个人主要有以下义务:

(一)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二)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三)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四)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疫情防控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疫情防控工作;

(五)公民个人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10、对已经发生新冠肺炎病例的相关场所里的人员,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11、在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现新冠肺炎病人应采取哪些措施?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交通工具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点和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置措施。

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由交通工具停靠点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12、出入境人员发现感染新冠病毒或者疑似感染新冠病毒的,应当采取什么措施?

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必须立即将检疫传染病染疫人隔离,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对检疫传染病染疫嫌疑人应当将其留验,留验期限根据该传染病的潜伏期确定。因患检疫传染病而死亡的尸体,必须就近火化。

13、如何防止出入境货物携带新型冠状病毒?

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来自疫区的、被检疫传染病污染的或者可能成为检疫传染病传播媒介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应当进行卫生检查,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者其他卫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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